供出十餘同夥 車手減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譚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提領或轉匯贓款,遭檢警查獲起訴後,一審桃園地院將他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六月,二審高法院審理後,審酌他主動供出共犯名單,協助檢警查獲十多名詐騙集團成員,日前宣判減輕其刑期,改判為十月有期徒刑。

三十六歲的譚男被控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間,與詐欺集團成員一同詐欺取財、洗錢,他提供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給集團成員使用,誆騙投資者匯款至指定帳戶,再由譚岳民自行或交其他成員提領、轉匯,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所得去向。譚男在遭檢警查獲犯行並經起訴後,一審桃園地院將他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六月。全案上訴二審。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經審理,考量主動供出其他共犯成員、重要犯罪線索,使偵查機關得以查獲集團上游階層、幕後首謀,瓦解詐欺集團網絡,避免詐欺集團持續犯案。合議庭認定,其犯後態度良好,尚具悔意,因此,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日前改判為十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