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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違憲法五權分立原則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監察院二十八日指出,在五權憲法架構下,調查權及調閱權是專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表決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對此無法接受。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十萬元罰款。
監察院表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未能依據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所劃定並允許的框架,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強調,目前政府是五權憲政體制,五院依憲法各司其職,所以立法院之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
監察院指出,表決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且依釋字第七二九號等解釋,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法院審判中及監察院調查中之案件,也非屬立法院能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說,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但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形,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