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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比中指遭國道警提告 判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一名陳姓員警去年十一月間在新營服務處跨越天橋處巡邏時,發現一名路過駕駛從車窗伸出左手比中指,依侮辱公務員罪將何姓駕駛查辦到案,駕駛辯稱當時根本沒看到警方,中指是對著前車駕駛所比等,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何男行為不足以影響陳員執行公務,判處無罪。
去年十一月中旬傍晚四時許,巡邏經過天橋的陳姓員警發現一名路過駕駛高舉左手比著中指呼嘯而過,後根據天橋監視器錄影畫面影像追查何姓駕駛到案。何男到案表示,當時比中指是因前車驟然減速嚇了一跳,才比中指要發洩情緒。
針對侮辱公務員指控,何男表示,當時視線前方並未看到員警,而且車速約九十至一百公里,風速類似於中度颱風,左手手臂因牽引朝上,而且當時已是黃昏,距離當天日落時間不到半小時,在光線、高速行駛的影響下,根本不知道天橋上有員警,並不是對員警比出不雅手勢。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針對何男所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表示,侮辱公務員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行為須基於妨害公務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而何男比中指當場汙辱的行為並不足以影響在天橋上的陳員執行公務,認與侮辱公務員要件不符、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