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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國小教師涉猥褻學生 遭判2年10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彰化縣某國小的一名教師兼校隊教練,涉在民國一一一年五月期間,利用聊天的機會對一名六年級女學生進行不當的肢體接觸,一、二審將該名教師判處二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該名男性教師是被害女學生的自然、綜合活動及體育課的科任老師,同時也是該名女學生參加校隊活動的教練。判決書指出,該名男性教師在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邀請女學生到校史室聊天,並在對話中對女學生進行不當肢體接觸,猥褻得逞。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由於被害女學生尊重該名男性教師的身分,只能配合其要求,並在同年月二十日向學校的課後輔導老師透露此事。輔導老師接獲訊息後,立即將此事告知女學生的班級導師,並迅速通報相關單位,彰化縣社會處的社工也陪同女學生報警。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名男性教師服務教育界已有二十六年資歷,其行為不僅背棄了教師的倫理,也嚴重損害了社會對教師的高度信任,使廣大教師蒙羞,更使女童受到創傷。因此,合議庭依對未滿十四歲的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判該名男性教師二年十月的徒刑。台中高分院駁回男老師上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十一日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