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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拒檢衝撞遭擊斃 警不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五月間騎機車載張男,因拒絕員警攔檢逃逸,員警以手勢大聲喝斥其停車,其未減速朝員警方向駛來,員警危急之際開一槍擊中楊男左後腰部,雖經送醫急救仍不治。開槍的蔡姓員警被控涉嫌過失致死,彰化地檢署偵結,認當時已達情況急迫之程度,且員警係為維護自身生命、身體安全,始依法使用警械,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因此予不起訴處分。
該起事件發生於去年五月十三日深夜,二名員警巡邏時見楊男騎機車搭載張男,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遂予以攔查,惟楊男因另案遭判刑六年,因此不願受檢而逃逸,至一處土地公廟前廣場,蔡姓員警下車奔向機車,並以手勢大聲喝斥楊男停車,楊男未減速朝蔡員方向駛來,蔡員閃身拔槍射擊一槍,打中楊男左後腰部。之後楊男因體力不支改由張男騎車,並致電友人請求救護,楊男雖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楊男家屬不甘,控告蔡員涉嫌過失致死。但蔡員否認犯行。
檢方查證後認為,客觀上被害人確有為逃避入監服刑,而不顧員警身體安危而欲加速騎車逃離現場之意圖。又被害人檢體中驗出安非他命,涉嫌毒駕,其駕駛行為對被告確有生命身體危險。被告於行為時反應時間極短,同時需避免自身身體遭機車撞擊,顯具急迫性無疑。
另,本案經送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鑑定,認被告用槍符合必要合理性、急迫需要性及利益相當原則,並未逾越比例原則,是應認屬合法使用警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