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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繼承人間侵占遺產糾紛的訴訟型態
安平區陳小姐問:我父親早逝,而母親名下有數筆不動產,但未訂定遺囑即過世,我有三個兄弟姊妹,大哥居住於母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且在兄弟姊妹們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母親名義出租其他不動產給第三人,收得的租金都挪為己用,請問我應如何循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
答:依照陳小姐所述,陳小姐的大哥(下稱陳大哥)在刑事上恐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母親已過世,不可能有授權陳大哥處理出租房屋事宜;陳大哥自然不可再以母親名義製作文書,否則易令人誤認為陳小姐的母親猶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也就是說,陳大哥的行為在實務上會被認為是無權製作之偽造私文書,就此部分可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陳大哥冒用母親名義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在民法上雖然是不當得利,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是因為這是基於繼承所生的財產權糾紛,在起訴時需要格外留意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詳言之,繼承人對於繼承財產的關係,在遺產分割之前,實體法上被稱為「公同共有」,意即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全部的財產;針對這樣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反映在訴訟上,也必須呈現出「共同」的結構,也就是說,理論上應該要全體繼承人作為訴訟當事人,才是一個合法的訴訟。
回到陳小姐的問題,如果要對陳大哥起訴請求其對於遺產違法出租的賠償,是否應該由陳小姐和其他兄弟姊妹一起起訴才是合法的呢?此問題除了涉及起訴合法與否的判斷外,也涉及了裁判費的計算。若依照上述邏輯,因為這是基於繼承財產所產生的民事糾紛,理論上應該由陳小姐與其他兄弟姊妹作為原告,以陳大哥作為被告,方為一個合法的訴訟結構。
針對上述起訴當事人適格問題,我國法院有不同見解,依照高等法院的多數見解認為,陳小姐應與其他兄弟姊妹作為原告,以陳大哥作為被告,始為合法起訴;然而最高法院於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號民事判決中卻認為,此種類型的訴訟可由陳小姐單獨起訴(採取同樣見解的另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民事判決)即為合法。不過,被最高法院發回判決的高等法院,仍以一0四年度上更(一)字第廿八號民事裁定闡述其認為此應由全體起訴方合法。此爭議目前尚未有定論,若陳小姐仍擬提起民事訴訟,建議陳小姐與其他兄弟姊妹一同作為原告,避免遭駁回。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