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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發佈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條文第九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 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 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有關第 十 條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 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 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或國際 航空站管制區內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由旅客本人或 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持憑海關或保稅 倉庫業者原發收據及護照、入境證件或外僑居留證,辦理完 稅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 前項完稅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持同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第一項旅客寄存之行李物品如屬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應向海關申報者,入出境時應另依洗錢防制物品出 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填報「旅客或隨交通 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 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至海關出境服務 檯或入境紅線檯臨櫃完成申報程序;其出倉退運手續限旅客 本人辦理。
另外第 十 一 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 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 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 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 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 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 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 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 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