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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 申請賠償調換貨物免稅進口需申報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曾有廠商進口貨物,經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之貨物免稅進口,基隆關表示,海關核准後會通知於六個月內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但廠商如因逾限申請展延,依法仍應課徵進口稅費,基隆關籲請,進口人注意,以免因而造成損失。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廠商誤認貨物在期限內運抵輸入口岸,即符合免稅規定,經關務署核釋結果,關稅法條文所稱「報運進口」,係指「報關」,報運進口日期非指貨物運抵輸入口岸的進口日期,二者不同,進口應先了解。
基隆關特別提醒,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或機器設備於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並務必於通知核准後六個月內報關進口或申請展延,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