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薛姓男子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為逃避尿液採驗,偽造經彰化地檢署採尿員採驗尿液檢體完畢證明的公文書,並持向觀護人行使,妨害受保護管束人尿液篩檢管理及觀護業務之正確性及公信力,彰化地院審結,依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將他判處一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薛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判刑執行,於一一一年十月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須觀護保護管束,觀護日期自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一七年一月三十日止,因而依規定須定期到地檢署報到並接受採尿檢驗。
薛男為圖規避尿液篩檢,竟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前某日時,由不詳之人交付偽造的「採尿員」之日期可調整的圓戳章一枚給薛男,由薛分別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八日,將該圓戳章之日期調整為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年九月八日,並接續在薛的「受保護管束人報到紀錄表」之「驗尿註記」欄,持之蓋印,以表示其業經地檢署採尿室採尿人員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二年九月八日核對受驗人員(即薛男)身分,及確認採驗尿液檢體完畢,而偽造薛男已按期至地檢署完成採尿受驗文義之公文書。
嗣薛男於一一二年九月八日下午,在地檢署觀護人約談室內,將該偽造的「受保護管束人報到紀錄表」出示予觀護人,經觀護人察覺有異,並再確認後,始悉上情。
法院審酌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不知潔身自愛,反為逃避尿液採驗,偽造公文書,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及其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造成的損害等情,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