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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母單獨繼承房地 恐衍生更多糾紛
東區王先生問:父親於今年五月中旬病故,因醫療致現金已花費殆盡,僅留下一棟現由母親居住之房地。父母育有我和妹妹二人,兄妹商議後,為免除該房地因繼承,致所有權之權利狀態變成三人共有而細分,且可讓母親感受子女孝心,安心繼續居住養老,乃決定兄妹均拋棄繼承,而由母親獨自一人繼承,取得該房地所有權。但聽說,若我和妹妹拋棄繼承後,尚會有其他繼承人主張可和母親一起繼承該房地。我覺得納悶,既是父親的遺產且又是自家事,怎會又和非家人之其他人有關係?因尚在法定拋棄繼承之三個月期限內,想請教律師,應如何處理?
答:繼承的法定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依此規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和「孫子女」等,原則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都有繼承權,但依民法第一一三九條之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由此可知,雖然子女、孫子女,甚至是曾孫子女,都是前條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理論上應都有繼承權,不過依本條的規定,最優先可以繼承的應是「親等較近者」也就是「子女」,因此只要有一個被繼承人的子女健在,又沒有其他原因喪失繼承權,原則上親等較遠的孫子女等,就不會有繼承權。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再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而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始由配偶單獨繼承。
綜上說明,王先生和妹妹倘無子女,若聲明拋棄繼承,即會由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依次和母親共同繼承。除非已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始可由母親單獨繼承,所以,王先生是否拋棄繼承應審慎為之,否則孝心恐製造更多糾紛。若王先生和妹妹就父親遺產欲由母親單獨繼承取得,可以和母親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約定由母親單獨繼承取得父親之遺產。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