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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燦涉貪案三開羈押庭 院檢四小時激辯後當庭收押

記者 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及林口農地自地重劃收賄案,桃園地院十一日下午二點召開第三次羈押庭,鄭文燦由陳永來、鄧翊鴻二位律師陪同,提早於一點四十五分抵達地院,下車後受到大批媒體包圍,但鄭表情凝重不發一語步入法院,檢察官則在一點五十一分抵達法院準備開庭。經過院檢雙方四個小時的激辯,最後當庭收押,但鄭文燦的律師團表示,還是會依法提出抗告。

桃園地院九日召開二度羈押庭,獨審法官方楷烽最後以一千二百萬元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讓檢方再次提起抗告。高院十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高院表示,原審以案發至今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一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為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審酌之餘地,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此外,高等法院的函中,還註明了第四點「不得再抗告」。據了解,「不得再抗告」意思是不能針對這項裁定再抗告,並非指這次桃園地院裁定後就定案。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六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後以五百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桃園地院九日重開羈押庭,將鄭文燦保金加碼至一千二百萬元,檢方不服再提抗告,高院十日分案由合議庭審酌卷證後,晚間裁定,二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在第二次發回後, 桃園地院承辦法官深夜決定,於十一日下午二時整開庭,陳永來、鄧翊鴻兩位律師雖然力陳法律是無罪推定,但最後被法院認定有鄭文燦有一定的能力進行串證,當庭予以收押,但律師仍將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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