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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勞僱協商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台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即將在明年邁入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的超高齡社會,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條文,明定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台灣除了要面對超高齡社會,更面臨嚴峻的少子化國安危機,勞動人口逐漸減少,許多行業面臨缺工困境,尤其是服務和餐飲、旅宿業。雖然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還是可以協商強制退休年齡,但勞動部提醒,這次條文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有更進一步退休保障。
勞動部提醒,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而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可以對超過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為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