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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紙條對女店員要求約會或送巧克力 男違跟騷法判拘役40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施姓男子去年三月間至八月間,寫邀約會的紙條或送巧克力給一名女店員,或敲打玻璃窗,以引起對方注意,也寫紙條說「如果你要報警,告訴我,我陪你去警察局自首」,致女店員心生畏怖報警處理。彰化地院審結,依跟蹤騷擾罪將他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店員為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及跟蹤騷擾行為。

判決書指出,施男去年三月初到七月間,多次買巧克力放在超商櫃台給該女店員,又以電腦打字寫著「願一識佳人,不知佳人意下如何,佳人若有意願可前往相見,冀佳人勿以唐突見怪」的紙條放在超商櫃台,要求約會。

施男又連續二次留紙條給女店員,先是寫著「我求你千萬不要報警,從那天你說要報警我一直害怕到現在」,一周後又把寫著「真心請佳人前來相見,我必定以禮相待」、「請你不要報警,如果你要報警,告訴我,我陪你去警察局自首」的情緒勒索內容之紙條,放在櫃台給女店員。

去年八月間,施男又站在超商外,走到玻璃窗邊敲打玻璃窗,引起女店員注意,再對女店員揮手示意,然後騎機車離去,一個多小時後又騎車回來,站在超商門口對著女店員比手畫腳講話約十五秒後才離去。

二天後他又到超商,對著正在櫃台工作的女店員舉起左手食指說話,女店員不堪騷擾,打電話欲報警,施男欲伸手奪女店員電話,後因有其他客人欲結帳,他才騎機車離開。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尊重告訴人意願,竟反覆對告訴人為騷擾跟蹤行為,造成告訴人恐懼不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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