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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拿到五千元報酬,被判五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男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等角色,彰化地院審結,依加重詐欺罪將陳男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陳男拿到五千元報酬,宣告沒收。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三月中旬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等角色,為詐騙集團收取人頭帳戶、提領詐欺款項及向車手收取所提領的款項再轉交上手等工作;而暱稱「舒舒」的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則在去年二月底加入,也是擔任「取簿手」、「車手」等角色。
去年三月,詐騙集團成員騙得被害人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其國民身分證先以LINE拍照上傳,隨即將提款卡依指示放在彰化火車站的置物櫃內,再由陳男依指示前往取得提款卡。
詐騙集團透過陳男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誘騙三名被害人匯款到人頭帳戶內,再指示陳男駕車至彰化市搭載「舒舒」,將提款卡交給舒舒,由舒舒持提款卡提領贓款得手,並於提領完畢後,將錢全數放在某超商廁所內鏡子後方後離去,陳男隨即進入收水。隨後舒舒自行搭火車回家,陳男再開車將贓款上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方式,掩飾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法院審酌陳男與舒舒等人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造成被害人受財產上的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又陳男先前曾因參與詐騙集團從事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竟仍再次參與詐騙集團運作,素行難認良好,但念及坦承犯行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五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