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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停止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今年第三號颱風凱米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二十三日提醒事業單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呼籲,如颱風天適逢勞工之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至遲應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為之,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三十日內為之,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