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附件一修正草案,本次主要是為強化航政機關對於貨櫃集散站業別監理機制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等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營業相關機具設備 汰舊換新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之規定,並改採最低基準方式規範。

二、統一規範審查籌設許可、核發許可證或土地面積變更等申請案,得辦理會勘之情形。三、增訂內陸貨櫃集散站危險物品儲放管理準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有關危險物品作業相關規定。四、修正申請核(換)發許可證規費繳納時點。

五、刪除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提送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之規定。六、統一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項目。七、土地面積增減調整為業者於變更前先報請航政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刪除機具設備增減及倉庫拆建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之規定。

據了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於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迄今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