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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如下:
四、進口報單之申報:(一)報單類別限B6及G7報單。(二)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三)應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買方料號。(四)B6報單之納稅辦法,保稅貨物為56或5C;機器設備為5Y;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維修保稅產品為58;G7報單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五)收單關別:貨物存放處所為各關本部所管轄,且各關本部設有保稅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如臺北關為CB、臺中關為DB),其餘則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六)申報B6報單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及非保稅貨物者,應先申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非保稅貨物,並應依規定正確填報納稅辦法。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及銷艙:(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6及G7)、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位英文字母,科學園區為CS、BS 、BR、DS,農業科技園區為BV,科技產業園區BK、BN、BQ、DT、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納稅辦法(B6報單為56、5C、5Y或58,G7報單為99或55)、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區內)通關B6及G7報單之檢查項目相同。(二)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空運)核銷艙單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六、進口報單之分估、查驗、徵稅及放行:(一)進口報單之收單、銷艙、分估、查驗、徵稅、放行、審核、簽證及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進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二)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或C3,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或產業園區管理局(分局)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但屬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書面進口同意文件辦理。(三)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