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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過失致死 看護判賠700多萬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患有漸凍症,委任陳姓女子照護,四年前因呼吸器管脫落致朱男缺氧死亡,朱男家屬控陳女離開房間致朱男死亡,求償新台幣一千多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判陳女需賠七百多萬元。
陳女於一0九年在高雄市某大樓內擔任患有漸凍症的朱男居家看護,她當時為朱男穿著拍痰背心、使用拍痰機,應隨時注意朱男狀況,但陳女離開八樓房間至九樓廚房拿取朱男灌食飲用果汁,期間朱男呼吸管脫落。待陳女二十九分鐘後返回房間時,發現朱男已缺氧,經急救後昏迷指數三分,對外界刺激無反應。朱男療養延至隔年因腦髓瀰漫性壞死、軟化及液化,併發急性胰臟炎與腹膜炎及全身系統性水腫不治。
朱男家屬以陳女過失行為致朱男呈植物人及最終死亡結果,已違反身為專業特別護理師注意義務,導致朱男及家屬受到損害等理由,向陳女提起民事求償一千多萬元。陳女遭高雄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十個月徒刑,案經陳女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上訴,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尚未定讞。
高雄高分院審酌,事故發生前,朱男意識清楚、病情穩定,事發當天朱男曾停止心肺功能,經急救後住院治療約一年後死亡。陳女對朱男死亡結果應負八成過失責任,判陳女應賠家屬七百多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