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誣告罪的成立條件

桃園區張先生問:之前我欠了朋友一筆錢沒有還,因為當時周轉不靈,後來對方竟去警察局告我詐欺罪,在檢察官調查後,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我覺得對方很可惡,明明只是欠錢,為什麼要告我,我也想要對對方提出誣告的告訴,這樣有機會成立嗎?

答:「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照張先生的敘述,雖然對方向您提出詐欺罪的告訴,但很有可能不會構成誣告。

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誣告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真實惡意」,且所申告之事實須出於「憑空捏造」,如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無原因,只因不能積極證明其犯罪或證據不充分,致被控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成立誣告罪。也就是說,必須要你們彼此間並未有任何金錢往來,對方卻向您提告因為您欠錢不還而涉有詐欺罪,在這種情況下,對方是憑空捏造申告之事實提出告訴,成立誣告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按照張先生的說法,雙方彼此間確實存在金錢的往來,您也尚未清償完畢,對方可能合理懷疑您一開始借錢就沒有打算還,因此提告詐欺,雖然後來證明係因為一時周轉不靈,而無法如期還款,但這也是透過司法程序調查釐清後的事實。因此,依照張先生的敘述,實務上面很難認定對方對您提出告訴有誣告的犯意,若您對對方提出誣告的告訴,很難成立,且對方亦有可能也會對您提出誣告的告訴,不如讓這件事劃下句點,不要在司法程序中空耗青春。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