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國金∕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二十七日召開一一三年第三十一次縣務會議,經討論通過修訂「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一一四年起將放寬請領生育津貼的設籍條件,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金額,每位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二萬元。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曾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縣府為落實照顧家庭及婦幼福利、提升生育率、鼓勵新生兒設籍苗栗縣,再度進行第十一次的修正,放寬生育津貼請領的設籍條件及死胎或自然流產婦女請領的設籍條件,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二十七日縣務會議通過的修訂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將從一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為鼓勵新生兒設籍苗縣,修訂新生兒父或母的設籍條件,由一年縮短為已設籍苗縣持續六個月以上,即可申請生育津貼。
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一一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每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二萬元。另外,死胎或自然流產婦女申請津貼的設籍條件,將原須設籍苗縣七個月以上的規定,縮短為六個月以上,且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一萬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