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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詐獎金 海巡分隊長改輕判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廖姓男子於一0三、四年擔任海巡署台南查緝隊擔任分隊長期間,在查緝員協助下製作筆錄,將私菸情資透過四名友人檢舉方式詐領檢舉獎金並朋分,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廖與共謀的隊員等四人遭起訴,廖一審遭判八年、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卅日宣判改判廖有期徒刑兩年。

一0三年六月起,台南查緝隊前分隊長廖書緯接獲民間友人某甲情資,獲知新北市某倉庫涉嫌私藏未稅香菸,而某甲不願以真實姓名檢舉,請某乙出名擔任檢舉人頭。

全案後由廖委請許姓隊員受理檢舉,製作檢舉筆錄。扣得私菸後由乙出面領取二三九萬餘元檢舉將金,惟新北市府審查人員核發過程中察覺有異,決議暫停發放該獎金。

同年,廖自某甲處先後獲悉有兩艘漁船涉走私未稅菸品情資,後透過某甲找到某丙出面擔任檢舉人,配合製作檢舉筆錄,王姓隊員明知前情,仍依廖指示在該筆錄簽名蓋章,佯裝為其本人製作。後分別於兩艘漁船各查獲九萬多包私菸,獲得檢舉獎金共一四0萬餘。

同年十一月,廖書緯查獲前案後,發現有漁船緊急報關出港躲避查緝,指示王姓、柯姓隊員密集登入海巡署安檢系統比對進出漁船資料,再由某甲確認可疑船隻,計發現三艘漁船有接駁私菸嫌疑,再以同樣方式由丙出面配合製作檢舉筆錄。

一0四年三月間,廖獲悉漁船走私香菸情資,委由某丁出面擔任檢舉人,兩人共謀賺取檢舉獎金,後循線在梧棲漁港查扣十八萬包私菸,廖也於同年月函請中市府撥付檢舉獎金,獲得一0四萬餘。同年四月,廖察知高雄地區一名船長可能走私私菸入境,委丁男擔任人頭、王姓隊員製作筆錄,然而該案後續因情資不足,未能查獲走私菸。

台南地院認廖串通隊員,以甲乙丙丁四人充當走私檢舉人,詐領共二四0萬餘元,依貪汙等罪起訴廖等海巡人員四人及甲等人頭,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四名人頭轉為秘密證人獲減刑,依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分處四年、褫奪公權三年至十月不等徒刑,針對有確實有提供情資的檢舉人部分,廖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改判無罪,登載不實部分則分別判處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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