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電子簽章法修法今年四月底三讀通過後,預告修正三子法,包含主管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憑證機構,以及放寬外國憑證機構申請文件等,盼擴大產業電子簽章應用。今年是電子簽章法施行二十多年來首次修法,數發部希望推動更多人使用電子簽章。
數發部最近預告「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草案、「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六十天到十月底止。
電子簽章就像「印章」,數位簽章則像「印鑑證明」,後者因透過加密私鑰,還要由政府許可的憑證機構簽發出憑證,因此更難造假,具備更強的效力。修法後,數位簽章推定為跟本人親自簽名一樣的效力。
數發部數產署說明,台灣憑證機構有民間、也有官方類型,民間企業主要是台灣網路認證公司與中華電信二家,政府單位像內政部自然人憑證、衛福部醫事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數發部的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等也有各自發出的憑證。
這次修法後也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數產署提到,使用電子簽章前要徵詢對方意見,若對方皆無表示,則推定願意用電子簽章,但需給予對方合理的考慮期間,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也提出合理期間為三天;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中,也增訂主管機關可視需求提供英文版本的申請書、檢核對照表及其他指定文件格式等,以利外國憑證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