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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成年子女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永康區李小姐問:近日接到台南市社會局通知,父親因重病致生活無法自理,目前由社會局安置於某護理之家,要求本人需支付父親安置費用;若不支付,則會請父親至法院聲請本人給付父親扶養費。因父親已失聯多年,再有父親的消息,竟是經由社會局通知,著實令我驚嚇不已。由於父親好賭,我自小輪流寄養親戚家,父親根本不知去向,對我不聞不問,亦未負擔扶養費。本人如此慘澹的未成年生活,竟需再負擔未盡照顧扶養責之父親扶養費嗎?
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第一一一五條第三項、第一一一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倘李小姐之父親無財產、亦無所得,又因病而生活無法自理,經由社會局安置於護理之家,應認父親應已不能維持生活,則揆諸前開規定,李小姐對其父親自負有扶養義務。
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定。
李小姐可援依上開規定,主張父親於其尚未成年時,對伊負有扶養義務,然父親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倘命其對於父親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法應免除其對於父親之扶養義務。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