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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公園猥褻女童判3年半 2審逆轉改判緩刑免關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歲王姓老翁在去年六月間,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當時六歲女童在公園盪鞦韆、溜滑梯,王上前與女童玩耍,趁機徒手隔著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一審王的律師以犯罪情節輕微、王是肢體殘障,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緩刑宣告,但法官不認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六月,台中高分院二審十八日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公益捐二萬。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王姓老翁肢體殘障,去年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時,發現六歲女童在公園玩耍,王見狀,上前與女童遊玩盪鞦韆、溜滑梯等設施,王利用溜滑梯設施的隱密處,趁機隔著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當場被女童家人發現後報警。
王姓老翁在一審時坦承犯行,也取得家屬原諒,王翁的律師以王已是七旬老翁,犯罪手段尚屬輕微,犯後對於自己所為感到相當後悔,也獲得女童父母的原諒,被告是身障人士,平日只有領取政府的補助維生,偶而去打零工,每月收入為壹萬初頭,勉強可以維持生活,若有餘裕也會去做義務勞務,或從生活費剩餘的金額上去做善事,此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審酌王翁狀況後,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給予緩刑。
一審審認,王翁的犯罪地點是在供兒童玩耍遊戲之公園,往來出入的人很多,且對象是對甚為年幼、未滿七歲之人,所犯是強制猥褻行為,不是有不得已的情況才會犯罪,而綜合考量被告上開所主張之事項,尚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情況,尚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餘地,依法判刑三年六月。
此案王翁認一審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昨日宣判,撤銷原判決,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公益捐二萬,另向指定機關提供五十小時義務勞務,參與二場次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