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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豐營區士官長涉貪遭起訴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地檢署偵結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阮姓士官長涉貪案件,阮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檢察官何治蕙指揮調查局北市調處,偵辦陸軍第三支援指揮部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即祥豐營區)阮姓士官長(已調離職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偵查終結,認阮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對羈押中被告阮姓士官長提起公訴;另外,認定黃姓廠商等四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以向公庫支付一萬元到八萬元不等金額及接受法治教育的條件,為緩起訴處分。
經查,阮男為祥豐營區士官長,兼任經辦水電修繕及工程等,公共工程案承辦人。黃姓男子為工程公司負責人;孫姓男子為室內裝修工程行負責人;借牌施作阮姓士官長介紹的軍方工程。緣自一0六年間起,阮姓士官長明知辦理採購業務,不得以提供採購案件為對價,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卻利用未滿新台幣十萬元(現為十五萬元)的小額採購制度得逕洽特定廠商辦理,且通常無後續稽核的機會,先與黃男等四人,謀議以採購金額約一成為回扣,提供工程案件,並由黃男等四人,分別以工程行名義製作報價最低的估價單,再與其他無意承做的廠商洽詢,提出符合軍方內部作業規定的複數估價單,阮姓士官長取得估價單後,再自行或以其長官身分,將估價單交予不知情的採購案件沈姓等承辦等多人,指示各承辦人依照形式的比價結果,七年間將多項祥豐營區的小額修繕工程發包給黃男等四人,並由黃男等四人依採購金額約一成金額,支付阮姓士官長每件採購案回扣,並藉此作為繼續發包工程的對價。
阮姓士官長共計收取回扣二十三萬一千三百五十一元,因而認阮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對被告提起公訴。另外,認定黃姓廠商等四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考量黃姓廠商等人各自參與的工程案件數及交付回扣金額,各以黃男向公庫支付八萬元;孫姓廠商向公庫支付三萬元;黃姓廠商向公庫支付三萬元、包姓廠商向公庫支付一萬元的金額,並接受法治教育的條件,對黃男等四人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