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賣減肥針詐財付旅館費 男被判一年三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游姓男子明知其並無減肥針可供販售,竟在臉書刊登販賣減肥針之不實訊息,致二名被害人匯款後,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游男入住一間旅館,竟又佯稱有減肥筆販售,再要求買家匯款至旅館主管帳戶,作為住宿費,嗣因買家未收到貨品報警。彰化地院審結,依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一年三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游男去年二月,在臉書刊登販賣減肥針之不實訊息。一名被害人信以為真,與游談妥交易,依指示匯款一萬元至不知情之游的友人帳戶內。嗣因被害人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游男又以同一手法,詐騙另名被害人一萬二千五百元。

游男並無繳納住宿費用之能力及意願,自去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入住一家旅館,。嗣因游向旅館主管表示欲轉帳繳付迄至去年七月二十七日止之住宿費用及償還其向旅館櫃檯之借款三千元,要求主管提供帳戶供匯款。

游男再於去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私訊一名買家,佯稱以一盒八千元之價格販售減肥筆,致買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一萬六千元至該主管帳戶,該主管收到匯款後,以為係游所支付之住宿費用及償還向旅館櫃檯之借款,致旅館員工陷於錯誤,持續讓游入住至去年八月四日止,然游並未給付去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去年八月四日止之住宿費用(含房內飲食)一萬多元。嗣因該買家未收到貨品報警處理。而旅館主管發覺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也報警處理。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合法途徑獲取所需,而施用詐術,所為破壞社會交易機能,及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等觀念,應予非難。併考量其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