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告謝國樑罷免案投票結果為否決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十八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基隆市第十九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罷免票數多於同意罷免票數,罷免案投票結果為否決,中選會並於當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中選會指出,謝國樑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三十一萬零七百九十七人,投票人數為十五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人,投票率為五十點四四%;有效票為十五萬五千九百四十八票。

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六萬九千九百三十四 票,不同意罷免票數八萬六千零一十四票,無效票為八百二十八票。罷免投票結果,不同意罷免票數多於同意罷免票數,罷免案投票結果為否決。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提出罷免。

另,中選會當天也審議「禁山豬吊公投」、「禁海上賽鴿公投」等兩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針對潘翰疆領銜提出的「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以及吳羽心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禁止海上(公海)賽鴿」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均於九月二十四日舉行聽證竣事,經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說明,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若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將予以駁回,包括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況,以及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