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隻害騎士重摔亡 飼主判6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一年一月間,蔡姓騎士行經安南區城西街二段時,路旁突然竄出一隻狗,蔡男閃避不及撞上狗後人車倒地滑行,蔡男摔車後顱內出血、上身軀幹多處骨折合併氣胸,經送醫治療仍因呼吸衰竭傷重死亡。狗飼主陳男被依過失致死起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蔡姓男子因閃避衝出道路的犬隻而摔車,後傷重送醫,歷經手術治療,同年二月下旬因呼吸衰竭轉入加護病房,病況每況愈下,十月廿六日併發呼吸衰竭及凝血功能異常、續發低血溶休克不治死亡,自事發後歷經九月治療仍不幸離世,家屬悲慟之餘提告追溯犬隻飼主責任。

事發當下檢警初步調查,涉案犬隻飼主為附近陳姓男子,約已飼養六個月,沒有佩戴項圈、繩索,經查訪目擊證人、周邊鄰居,都指稱該犬是陳所飼養,鄰人也證稱該犬平時並未綁起、均是自由放養,也曾被該狗追過等。

然而一一一年十月,警方再通知狗飼主陳男到案,陳卻翻供表示狗不是自己養的等,狗是流浪狗,只是用剩菜剩飯餵食、並沒有照顧。

台南地院審理,根據證人敘述,陳男有養許多狗,涉案的犬隻也會主動親近陳,主動磨蹭撒嬌等。足以認定該犬由陳所飼養、照料。飼主應對飼養寵物有防護及注意義務,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疏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致事故發生及蔡男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責任。

審酌陳平時放任犬隻在外遊蕩,矢口否認犯行、不知反省,亦未能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等情,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