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軍官詐領情報費繳回 2審減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江芳瑜、中校蘇薪名與中校徐之心涉嫌提報不實中共情資及情協人員,詐取情報費用共計新台幣一千六百三十三萬餘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三人均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在一日改判蘇男有期徒刑六年四月,江女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徐男有期徒刑二年,全案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這三名軍官曾在軍職中服務超過十五年,卻利用軍事情報工作中監督查核不易的漏洞,製作虛假情報,導致國家安全和民心士氣受到嚴重損害,應予以嚴懲。

蘇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被控詐取財物罪兩項,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及四年二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三年六月,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八月;江女判刑五年十一月,徐男判刑二年八月。另三名被告犯罪所得款項則均宣告沒收。

全案上訴後,二審由高等法院進行審理,在一日的判決結果中,蘇男與江女的貪汙罪部分是以江女的犯罪行為為主,且蘇男在調查過程中坦承其犯行,所以部分罪名被撤銷。江女犯案期間長達七年,虛報次數超過二百五十次,所使用的手法包括製作不實簽呈、使用偽造的中國身分證及銀行卡,及偽造與情協人員的聯繫紀錄,嚴重影響國家情報工作。

但二審合議庭也考量江女在職期間表現良好,且面臨家庭壓力,包括離婚、母親重病及照顧兩名幼子,才決定犯案。至於徐男則是在被查獲前已與蘇男斷絕聯繫,顯示其惡性非重大,且有悔悟之心,因此均撤銷二人原判決。

最終,二審合議庭依據犯罪動機及所詐得金額多寡等因素,改判蘇男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江女四年八月,徐男則判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但須向檢察官指定機構提供二百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十二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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