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黃姓男子一一一年五月八日凌晨騎車出門,不慎從路旁護欄缺口摔進溝渠死亡,經法醫相驗解剖,鑑定直接致死原因為多重藥物中毒與生前溺水窒息。其父母認定管理疏失,提起國賠三百多萬元;法官認為依黃男身高就算跌入水溝也不會溺水,是毒駕致死,判黃男父母敗訴。
黃姓男子一一一年五月八日凌晨騎車沿高雄市林園區港埔三路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港埔三路因不明原因駛出右側邊線再衝出護欄缺口摔落溝渠,之後被發現倒在溝渠中死亡。法醫相驗解剖,鑑定黃男直接致死原因為多重藥物中毒與生前溺水窒息。
黃男父母獲悉,認為護欄由工務局設置、管理,卻存有足夠人車進入寬度的缺口,工務局、農水署應負設置、管理疏失,提出國賠求償三百二十二萬多元。
法官參照法醫相關證詞,認定現場水深僅約四十五公分,死者極可能因藥物因素致死而非外傷,摔落水溝後未能起身避免溺水窒息。
此外,加上護欄缺口處兩旁護欄上有設置警告反光導標,但黃男當時無外力影響,卻騎車向右偏移超出道路邊線,並繼續往外八十公分駛至缺口處,欠缺正常意識狀態下注意能力,證明黃男是因受藥物中毒影響,才在摔落溝渠後未能起身避免溺水窒息。
法官認為,工務局就缺口未施作護欄固然有管理欠缺,但與黃男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溝渠設置、管理並無欠缺,均與國家賠償成立要件不符,判決黃男父母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