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綠能弊案羈押 蘇坤煌抗告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檢調前偵辦台鹽綠能弊案,聲押台鹽綠能、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相關人等五人,除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在逃外,其於四人全數羈押。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不服結果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八日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針對蘇坤煌被羈押的裁定,蘇主張無重大犯罪嫌疑,針對其供述與證人陳述不一致、向安提亞科技借得一八0萬元資金為鴻暉設立登記部分,不足以作為羈押理由,表示其離開安提亞公司多時相關資金流向業經檢調查扣或調閱完畢,與同案被告或其他關係人,根本無串供、滅證可能,所涉證券交易法非重罪等,不具備羈押之必要性。

台南高分院表示,蘇坤煌在原審訊問中否認犯行,惟其所涉關於鴻暉國際設立登記驗資不實部分犯罪嫌疑事實,有其與同案被告供述,並有相關證據資料可稽,足認其涉犯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合併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令蘇坤煌向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借款六十萬元投資鴻暉是否已清償一節,前後供述不一,且與蘇俊仁供述不合。考量陳啟昱尚未到案,針對鴻暉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的犯罪情節、分工、資金來源等,仍需待陳到案或共同被告查證,蘇與共同被告、證人等尚需進一步對質訊問,如蘇坤煌開釋在外,難免有串證可能,有事實足認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審裁定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情形,也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依法並無不當。審酌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影響、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