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三部門(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通知,下(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實施。
依據該通知,十二月一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大陸國家鐵路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離境港)離境的貨櫃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通知顯示,新增無錫(江陰)港、汕頭市汕頭港、廣州市花都港、廣州市廣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門市江門高新港、欽州市欽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為啟運港。
此外,《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須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貨櫃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