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葉姓男子在新北五股區經營工廠,於一一0年底將廠房分租給陳姓死者,陳姓死者在一一一年八月間退租後,於一一二年五月間再葉嫌廠房,二人起口角,葉嫌不滿死者連續以髒話辱罵,持刀殺害陳男,新北地院交國民法官參審,判處葉嫌十七年有期徒刑,檢方及葉嫌均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十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葉男在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經營工廠,陳男曾於一一0年底向葉男分租廠房,並於一一一年八月退租。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十五分,陳男因與葉男在廠房內發生口角,陳持續以三字經、五字經等語言辱罵葉男,葉男憤而以右手反持水果刀對陳男左胸刺入,再刺向臉部,最終導致陳男重傷不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審,認定葉嫌涉犯殺人罪事證明確,判處葉嫌十七年有期徒刑。檢方認為量刑太輕,葉嫌則主張自己無殺故意,判刑過重,全案上訴。
高院審理後,合議庭指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對於案件事實進行了詳細調查,認定葉男的行為具備明確的殺人故意,並且其犯罪手段的描述符合事實,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葉男對於持刀刺殺死者的事實及其殺人意圖的辯解,均不可採。
本案的上訴中,檢察官要求從重量刑,認為原審的量刑過輕;然而高院認為原審的量刑考量妥當,並無不當之處,因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請求,維持17年的刑期。高院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第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的審查,原則上應尊重原審法院的判斷,除非有明顯的違誤情形。
此外,對於葉男的上訴,法院認為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並且未能提出具體理由來反駁原審的判決。因此,最終高院決定駁回所有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