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防制區劃設標準加嚴 5縣市懸浮微粒改未達標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環境部二十一日預告加嚴空氣汙染防制區劃分標準,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五縣市懸浮微粒由符合標準改列未符標準。

環境部表示,已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汙染防制區」修正草案,此次為配合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環境部指出,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環境部指出,在各項汙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六縣市增至十一縣市,新增五縣市為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由於台灣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五十及一百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三十及七十五微克/立方公尺,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

另,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十四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為二級防制區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就PM10新增的五縣市補充說明,回顧自民國一0五年推動汙染管制以來,這五個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不亞於其他縣市,降幅分別為三十五%、三十六%、二十九%、四十%及四十二%。

環境部指出,藉由劃設空氣汙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汙染源管制措施,例如加強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汙染源的防制作為,以持續降低PM10汙染,針對工業排放及交通汙染所產生的PM2.5及O3前驅物進行更嚴格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