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未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也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自民國九十七年間起,在彰化住處無照製造偽藥販售牟利,並以該些自製藥膏替病患實施診察、治療、用藥及包紮,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報請檢方偵辦。彰化地院審結,依製造偽罪將他判處六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緩刑二年,應支付公庫三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從民國九十七年間起,在彰化縣住處無照擅自製造「黃瓶」、「白瓶」、「小白瓶」、「大白瓶」,藥瓶上標示傷口、富貴手、褥瘡、青春痘等,及無標示藥膏之偽藥販售牟利,並以該些自製藥膏替病患實施診察、治療、用藥及包紮等醫療行為。
嗣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後,報請彰化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蒐證調查後,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點多,持搜索票至陳男住處搜索,查扣藥膏一批及每日看診紀錄等證物。
被告供稱,其一開始是幫人換醫院的藥,並沒有收錢,後來在疫情期間,才開始收錢,後來是覺得醫療的藥不好用,他就自己調製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所為對患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潛在風險,並破壞醫療體系及我國藥品管理制度之健全與發展,並考量其自述高中畢業,當兵時有衛生連的證照,所為並不可取,所幸尚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重大損害,相信其經此偵查及審判過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