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二十四歲男子李莛富去年距離退伍僅剩下兩天,在釣蝦場發生衝突,持滅火器重擊徐姓男子致死,遭桃園地院判十三年徒刑。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現役軍人李莛富去年七月二日凌晨,與二十歲徐姓男子在平鎮區某釣蝦場因飲酒引發口角,兩人隨後發生肢體衝突後,李男將徐男打倒在地,持滅火器對其左後腦重擊,導致徐男頭部外傷及多處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仍因傷重不治。
李莛富在案發當天中午向警方自首,承認其犯行並表示對事件懷有悔意。桃園地檢署依據現役軍人犯殺人罪起訴,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理。法院認定李男雖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考量其未獲被害家屬原諒或和解的情況下,判決李男有期徒刑十三年。
高院審理指出,原審對於自首的認定及量刑考量均無不當之處,並認為原判決符合罪責原則及刑罰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