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國聯合航空的田姓空姐多年前入住台北遠東飯店期間,不慎因為地面高低落差而摔倒受傷,導致她無法繼續工作並辦理留職停薪。田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興訟向飯店索取一千八百四十一萬元賠償,台北地院於一審判賠四十四萬餘元,雙方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飯店的地面設計與田女的摔倒無直接因果關係,逆轉改判遠東飯店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
田姓空姐指控,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她服務的航班降落台灣後,入住了與航空公司合作的遠東飯店。當晚約九點鐘,當她步出飯店大廳,因燈光昏暗且地面濕滑,未能發現大廳外通道的高低落差,導致不慎跌倒,造成其左側肩膀、手肘、膝蓋、腳踝等多處受傷,她主張意外事故的發生,源自飯店大廳外的地面高低落差設計不合理,且未設置警告標示,才使她未能察覺危險,遂要求遠東飯店支付一千八百四十一萬元的高額賠償。
台北地院認為,雖然飯店未設置警告標示,但田女未注意到地毯邊緣的高低落差,且飯店沒有履行提醒行人注意的責任,因此判決飯店需支付四十四萬餘元賠償金,田女和業者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指出,該飯店的設計符合當時建築法規,並且已通過相關的安全檢查,根據現場監視錄像,事故發生時地面並無濕滑情形。
高院認為,地面高低落差並非此次摔倒的主要原因,並且未能證明飯店的設計與田女的跌倒事件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