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炒股案輕判 檢總非常上訴被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蔡姓及王姓被告等人涉炒作上櫃公司應華精密股票,獲利一億四千餘萬元。一、二審認定三人行為構成《證交法》的操縱股價罪,分別重判七年二月至九年不等徒刑;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輕判四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因檢方和被告均未上訴而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認有疑義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

翁茂鍾長年跟司法界交好,邀宴超過一百二十名檢察官、法官,還把行程記錄在二十七本筆記本裡,成為司法界人人驚恐的「死亡筆記本」。事情曝光後,其法界摯友、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中箭落馬。

翁茂鍾民國九十四年與麗天投顧董事長等人炒作應華精密股票,從中獲利一億四千餘萬元。一審台中地院九十七年六月判處翁八年有期徒刑;二審台中高分院一百年八月仍判刑八年。最高法院一0一年九月間撤消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翁等人實際操縱股價,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三人八個月徒刑,並依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將刑期減為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後因檢方和被告均未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