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一名林姓養雞場老闆與員工謝男有勞資糾紛,謝男於今年二月七、八日至雞場外燃放鞭炮,林持木棍外出查看卻與謝發生肢體衝突,持棍將謝打倒後還以棍戳眼、插口等方式致謝重傷,後又將謝拖至頂店橋並推落五公尺橋下。全案經國民法庭審理,認林犯殺人罪,一審判處十三年。
謝姓男子前於林男的養雞場工作,因薪資、抽成獎金等故與頭家有糾紛而離職,今年二月七、八日間,謝男與家屬稱要前往雞場找林理論後卻人間蒸發,自此下落不明。謝男家屬十日通報失蹤,十六日警方才在養雞場附近的頂店橋下發現泡在水裡的謝男及其騎乘機車。案經警方成立專案小組追查,同月十九日林男才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檢調調查,死者謝男有頸部外傷、顱底右眼眶骨,牙齒斷裂十顆,傷口深至口咽甲狀軟骨骨折。林男行凶後先將謝男車輛騎至頂店橋上推下,後返回將謝推落橋下。全案經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自本週一起針對林是否有殺人犯意、是否符合自首等全面進行審理。
國民法官根據解剖鑑定報告,認謝姓死者身體多處受傷,受傷最重的鼻子、口部均可見林男下手力道猛烈,而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林男重手攻擊要害事後又將謝手機砸壞,並將其人車推落人煙稀少且深五公尺的橋下,斷絕被害人生還機會,足認有殺人犯意。另林於員警調查的前階段主動投案,承認部分犯罪事實,有助於員警釐清事實發現真相。
國民法官審酌林男雖無前科,但僅因薪資給付細故糾紛,因不滿鞭炮驚嚇雞隻竟持木棍重傷謝男,並於謝倒地後將之棄置橋下,造成被害人曝屍荒野,足見被告犯案手段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重大,權衡林男無向家屬表示歉意、雙方未和解及林智識、家庭經濟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