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為減少地面型光電開發爭議並增加申設效率,經濟部六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要求光電業者在申請籌設許可以及施工許可前,須針對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明定說明會的舉行方式、邀請對象、說明內容等,盼解決目前各縣市審查標準不一問題。
雲林縣政府今年七月就發函經濟部能源署,除了強調再生能源電廠、升壓站及儲能系統申請建置,常影響到環境生態及農業發展,也期盼中央能針對太陽光電申設建立一套全國一致性的審查規範。
依照現行電業登記規則,光電業者須在獲得籌設許可後,於申請施工許可前舉辦公開說明會,然而當地民眾經常不滿業者在施工前才辦說明會,且各縣市也沒有統一的審核標準,使得光電設置案近年屢傳抗爭與爭議。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指出,此次修正案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前,就要針對模組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的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與地方溝通,且未來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如要變更或新增設置位置,都要在申請變更前,再舉辦地方說明會。
另外,在獲得籌設許可後,於申請施工許可前,和原先一樣,仍得舉辦說明會。
李君禮指出,此次還明定說明會舉辦形式、期程、邀請對象等。有一些說明會地方有公告,但是沒有人會天天跑到鄉公所看公布欄,這次明確規定,業者要去找誰,需要通知誰,至於相關人來不來不強制,但是業者一定要通知到。
新制並且提供統一規格的地方政府核發光電業者同意函要件檢核表,讓業者先依照電業登記規則,李君禮說明,自評要件是否符合,並要註記證明,隨後由地方政府以此規則檢核業者所附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透過這樣的標準版檢核表,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不過,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原則,各縣市政府仍可依自身需求,額外增訂加嚴版的規則。
李君禮表示,依照行政程序法,通常地方政府審查會需要兩個月時間,未來有了標準版後,應可加速審查時間,而此案自刊登後隔日起三十天內,都可向能源署提供書面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