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藝人康凱涉傷害恐嚇案 判刑2月、拘役50日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華演藝總工會前理事長也是資深藝人的康凱(本名陳桓浩)涉在交接過程中,對工會劉姓員工施以暴力行為並以言語威脅生命安全,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刑三月、依恐嚇罪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康凱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原判量刑適當,在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指出,案件起因於陳桓浩與受害人劉姓職員,因物品歸屬爭議,在中華演藝總工會辦公室內發生激烈口角。陳隨即動手掐住劉男脖子,並以揮拳、腳踢及推撞等方式施暴,導致劉男頭部、頸部、下背及大腿等部位出現多處挫傷。受害人在案發後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與事發經過、證人證詞一致,法院認定傷害事實明確,對陳的辯稱不採信。

此外,陳桓浩在案發後透過通訊軟體與劉男通話,表示「我找人去弄你很簡單」,致使劉男心生畏懼。法院認定,該言語已構成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陳辯稱僅屬「氣話」,但法院認為無從採信。法官表示,恐嚇罪重在使人感到畏懼,毋須實際施害,陳的言詞屬推託無法免責。

陳桓浩上訴主張集中於質疑劉男未立即提告即失真實性,及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法院指出,提告時間延後或因多方因素,不能因此否定受害事實。另檢察官針對妨害名譽部分作出的不起訴處分,亦不影響法院認定傷害事實。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理由均屬無根據的指摘,原判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