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台七十六線快速道路西向十三點七公里處,適王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搭載其父,行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造成王男及其父傷重死亡,彰化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將黃男判處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起訴書內容,黃男今年二月五日中午十二點四十分許,駕駛大貨車由南投縣埔里鎮出發,沿台七十六線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之內側車道行駛,欲載運貨物前往彰化縣埔鹽鄉。行至快速道路西向十三點七公里處,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王男駕駛小貨車搭載其父,亦沿該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之外側車道行駛,行至該處,往左變換車道後不當驟然減速慢行,並駛往禁止迴轉車道,黃男因不及煞車,二車遂發生碰撞,致王男受有全身多處鈍創等傷害,其父也全身多處鈍創、頸椎骨折等,王男於送醫前死亡、其父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檢察官據被告坦承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送鑑定結果等相關事證,認被告駕駛自用大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時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死者王男駕駛自用小貨車,往左變換車道後不當驟然減速慢行,並駛往禁止迴轉車道,為肇事主因。
法院審酌被告因駕駛疏失,肇致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兩被害人死亡,令其等家屬承受喪失至親傷痛,行為實有不該。併斟酌被告過失情節及過失程度、被害人王男亦有過失,及被告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但告訴人仍無法原諒被告,請求對被告量處重刑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