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的車輛 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十一日表示,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車輛,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如車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請儘速檢附立案證明、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記載有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及車輛照片,提出申請待審查通過後,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經核准的免稅條件不變,則無需每年重行申請。

稅務局溫馨提醒,取得社政機關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載明設立之依據、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等資訊,方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