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百萬 金門前縣長李沃士須入監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因涉「金門高粱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案,遭檢方依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起訴,其一審被判刑八年,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再改判刑七年六月,最高法院十三日駁回檢、辯上訴,全案定讞,李沃士確定須入獄服刑,同案中,李的妻子蘇鳳英仍維持無罪判決,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以確保被告執行刑罰。

此案源於李沃士與其妻子蘇鳳英於一00年七月間,涉嫌在金酒公司進行「金門高粱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案」時,接受金主徐姓商人等人提供的一百萬元賄賂,並利用李沃士縣長的職權,施壓金酒公司降低酒基售價,進而幫助徐男等人取得標案。由於金酒公司內部存在異議,該標案最終未能進入招標程序,徐男等人未能成功獲標。

一審金門地方法院認為,李沃士夫妻犯罪事證明確,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李沃士有期徒刑八年,妻子蘇鳳英則判處四年徒刑。

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檢方舉證不足,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沃士夫妻無罪。二審指出,雖然徐姓金主提供了相關證詞,但其說法前後不一,且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李沃士與其間的賄賂關係。檢方不服二審判決,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在調查過程及理由上存有瑕疵,撤銷該判決並發回更一審重新審理。

更一審認為,李沃士夫妻在此案中的行為明確涉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且有對價關係,判處李沃士七年六個月徒刑。蘇鳳英則因證據不足,仍維持無罪。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

經過長達數年的審理,最高法院十三日宣判,認定更一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當,駁回李沃士的上訴,案件定讞,檢方隨後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以確保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