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簽賭賽事營利 最重判10年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防堵非法的地下簽賭影響運動賽事公平性,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罰金。若意圖營利者或三人以上組織,最高可處十年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中華隊在十二強棒球賽奪冠,再度掀起全台棒球熱潮。不過,過去曾經發生三次職棒打假球事件,不僅重創市場環境,更傷害球迷的心。

這次修法聚焦兩大重點,包括擴大處罰範圍,不再局限於「有發行運動彩券的賽事」,所有被操控的比賽皆納入處罰,並且支持球員籌組工會,新增對球員工會的輔導的獎補助,將對球員組工會的權益正式入法。

朝野立委日前協商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文內容,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為防堵地下簽賭對運動產業危害,針對意圖營利者,應該加重其刑,希望透過修法,以實際行動展現拒絕黑手伸進運動賽事的決心。

此次修法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新台幣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