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鑑於桃園市自助洗衣店數量日益增加,且多採二十四小時、現場無人常駐管理之營業方式,並於營業場所設置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或以電力作為能源之洗衣機或烘衣機,一旦管理不當,恐有重大公共意外之疑慮,經發局研議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業者應遵守事項及相關規定之罰則。
經發局長張誠十四日表示,為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降低災害發生,針對桃園市經營自助洗衣店的業者要求應符合條例內容相關規定,內容包含規範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且設置於建築物之第一層,在安全裝置、監視及消防設備上,也要求業主須裝設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偵測警報器、微電腦瓦斯表、自動緊急遮斷裝置、錄影監視設備、滅火器、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等。
此外,為加強自主管理,業主應於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另主管機關每半年查核自助洗衣店之檢查結果。經發局表示,「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於十三日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桃園市政府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