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外埔區里長補選送洗碗精等被認定有對價 判2年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長病逝後展開補選,高姓候選人以附有洗碗精、原子筆及面紙的文宣賄選鄰長,二審判無罪,更一審認定有對價關係,改判二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一一0年三月間,高姓男子參選大東里長補選,卻於投票前夕,把裝有印上高男選舉文宣的六瓶洗碗精、十五支原子筆及十包面紙等禮品袋來賄選數名鄰長,以求順利當選;禮品總價值約一百四十一元。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即便高男否認賄選,且依照一般社會通念,禮品價值雖未達到高額厚禮的程度,但屬於一般人生活所需物品,仍然具有對價性,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二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高男若有行賄犯意,沒必要貼上自己的聯繫方式,徒增遭查緝的風險,且禮品價值低,若非選民常用品牌,反而會造成受贈者不便,認定不足以動搖投票意向,改判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則認定,可認收下高男禮品的人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支持,與高男間有為一定投票的約定與對價,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處高男二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