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某國小劉姓男老師常以鼓棒打小五男學童頭臉、生殖器及辱罵恫嚇,致學童身心崩潰陷入解離狀態。劉男不服遭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教師,提告校方、教育部,行政法院判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劉男今年九月底遭判刑四年六月定讞;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新台幣四百七十七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一百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一0七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他與十歲、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劉男的六歲兒子在一0七年八月底進入國小念一年級,劉男委託男學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劉男被控以兒子學習表現不佳等為由,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導致男學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