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近日,台北市一家行銷公司在招募行銷企劃人員的過程中,要求職者提供生辰等隱私資料。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介入後查證屬實,該公司所求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此舉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勞動局對該公司裁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求職民眾在面試之時,若遭遇雇主詢問諸如星座、出生日期、生辰八字以及婚姻狀況等私人問題,求職者不僅可要求雇主出示法令依據並說明詢問理由,也有權拒絕提供非就業必需的隱私資料。
常見的就業隱私資料類型,包含求職者的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或心理資訊:像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或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勞動局再次強調,雇主在尋找合適人才時,應當以職務專業性作為首要選才依據,審慎考量各項隱私資料與職務的合理關聯性,切不可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透露與就業不相關的隱私資料,更不能以此作為人才錄取與否的衡量標準,否則極有可能陷入就業歧視爭議的泥沼,引發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