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船洩毒氣 船長大副共罰1300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偵辦印尼籍液化石油船涉嫌過失放逸毒性物質一案,十六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印尼籍M姓船長與M姓大副觸犯刑法過失放逸毒物汙染空氣罪。但考慮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汙,且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船方態度配合,檢察官雖諭知兩名被告緩起訴處分,但船長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大副需支付九百五十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經檢察官偵辦查明,該液化石油船所運載的氯乙烯(簡稱VCM),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於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物質第一級,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規範的第二類型毒性化學物質。

今年八月二十二日,該船在新北市八裡區台北港卸載VCM時,因疏忽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在吹管過程中未能用氮氣吹管,而是用加壓後的VCM氣體吹管,導致船有殘餘VCM逸漏汙染空氣。同年十月十八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因疏忽,僅用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使船仍有殘餘VCM逸漏汙染空氣發生。

案經緩起訴處分後,將送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議,待案件確定後即通知兩名被告在緩起訴履行期間支付公庫共一千三百萬元。